(来源:北京证监局)
来源:北京证监局
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及袁刚、尹录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有关规定,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北京市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(天职业字〔2023〕7543号)进行了检查。经查,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:
未识别出个别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当。未关注收入确认依据的适当性。
上述情形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——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》第二十九条及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——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》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。
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五条,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,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,确保执业质量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
2026年2月5日